公众讯息 近日,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再审获改判,当得知自己四年前被银行“无辜”划走的20万元钱已到帐时,当事人李某惊喜万分,为表达感激之情,来到潍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向办案检察官赠送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实事求是”的锦旗。
2008年8月,潍坊某物流公司经理李某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其账户上的20万元的存款已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划走,李某顿时就懵了,自己从没有欠别人钱,怎么会被法院划走了呢?后来,经过多方查询才得知自己卷入一起与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家分社(以下简称黄家分社)的借贷纠纷。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年前的一场诉讼。2007年,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家分社以一纸“农户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证据证实:2004年8月,李某、张某、刘某、万某、于某等5人组成联保小组,分别向黄家分社贷款50000元,截止2007年7月,5人共欠黄家分社本金及利息305000元。2007年11月,奎文区法院依据黄家分社提供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李某等5位“借款人”偿还原告黄家分社本金及利息305000元,因其他“借款人”无执行能力,于是,法院从李某账户上划走20万元存款。
2009年8月,走投无路的当事人李某来到潍城区检察院申诉。民行科承办此案的干警经过详细分析案情,认为核实清楚书证上李某的签字和指印是否是其本人所为,是查清案件的关键。于是,办案干警委托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对黄家分社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农户联保小组协议书、借款申请审批表等书证中李某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以上书证中所有签名并非李某本人所写。另外,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原审被告张某、刘某、万某三人出具证明材料,均证实未与黄家分社发生过贷款业务。至此,办案干警综合原审被告均未能出席法庭陈述等事实和因素,足以认定黄家分社提供的“农户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系无效合同,当事人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009年9月,潍城区检察院民行科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此案经奎文区人民法院再审终获改判。(讯息来源: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 韩卫东 张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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