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河南范县:豪饮醉驾身亡 聚餐同伴均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23  来源:中国公众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讯 2013年9月22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五位共同饮酒人各赔偿死者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6000元。

  死者徐彪(化名)系范县某化工厂司机,持有A2本驾照。2013年7月22日中午,徐彪与五位同事共同在外吃饭喝酒,尽兴的徐彪此时已经饮酒过量,达到了醉酒的状态。徐彪驾驶昌河面包车回家,沿濮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白衣阁乡钱庄村西北桥头时连人带车掉入孟楼河中,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徐彪体内酒精含量为240㎎/100ml。后范县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彪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彪的家人认为:徐彪是受邀才和同事一起吃饭喝酒的,作为共同的饮酒人,五同事在徐彪饮酒过程中没能适时劝阻,导致其饮酒过量,严重醉酒。后在明知徐彪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尽到护送帮助的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五同事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徐彪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徐彪的家人将五同事起诉到了范县法院。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徐彪的五位同事大叫冤枉,他们认为:徐彪和他们是同事,六个人一起吃饭,不存在受邀与被邀的问题。此外,五同事在饮酒过程中有事实的劝阻行为,不存在明显的过错。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彪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徐彪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作为司机,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违反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徐彪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五被告与徐彪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明四被告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徐彪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并对徐彪进行有效地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而五被告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徐彪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具有过失,构成对徐彪生命安全的侵害,因此五被告对徐彪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释法,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有了新的认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主审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五被告一次性各赔偿原告人民币16000元,计80000元。(讯息来源:范县法院  吉国民)

中国公众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