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庄某通过A公司居间介绍,与出售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就此次居间服务与A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佣金,迟延付款需支付违约金。办理过户登记并交房后,A公司多次催讨佣金,庄某以房屋严重漏水、中介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后A公司在注销工商登记前,将该债权转让给经纪人暨本案原告王某,并向庄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王某认为,房屋漏水属于隐蔽质量问题,交易前其带庄某多次现场看房,均未发现存在漏水,出卖人也承诺房屋不存在漏水问题,其不存在隐瞒行为,已经完全履行中介义务,故起诉要求庄某支付佣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庄某则认为,A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能审查房屋存在漏水和安全隐患,发生问题后也没有居间协调赔偿,不同意全额支付佣金,且违约金标准过高,其并非恶意拖欠,应予以调整。
法官释法
中介的义务主要包括:报告义务、忠实义务、尽力义务和负担中介活动费用的义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中介人具有高于普通人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委托人基于对中介人专业能力的信赖才订立中介合同。中介人对于受托事项及中介服务应当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交易房屋的权属、权利负担及交易双方信用资质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保障委托人利益。但是,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忠实勤勉义务并非没有限度,对于房屋漏水等隐蔽质量问题,在出卖人作出承诺、中介人及购房人多次实地查看均无漏水痕迹的情况下,不应苛责中介人对隐蔽房屋质量进行审查和担保。本案中,A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及如实告知义务,庄某应按约支付佣金。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在购房时除依赖中介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实地查看房屋,谨慎检验房屋状态,也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是否存在漏水等质量瑕疵,并明确出卖人的维修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等。交易过程应注意留存证据,遇到问题及时沟通,避免潜在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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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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