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井盖”背后的检察“大情怀”
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追踪
一场发生在今年5月30日晚上的悲剧,让她未能迎来两天后的儿童节。
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商业广场绿化带草坪里,一名三岁的小女孩掉进窨井中,被打捞出时女孩已无生命体征。据了解,女孩坠井原因为窨井盖瞬间侧翻,事发后有人拎过井盖,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该窨井下面为化粪池,深8米,集存大量粪便和污水,窨井盖为树脂材质,且无法固定,可随意移动。悲剧发生后,该事件一度引发热议。
各条线联动,坚决依法精准打击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印发后,河南省发生的第一例涉窨井“吃人”案件。
“本案案发原因是对窨井盖负有日常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河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正在办理中。
针对窨井“吃人”事件频发的情况,河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以指导该案办理为契机,专门成立了“四号检察建议”工作专班,同时对包括该案在内的2015年以来全省涉窨井盖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研讨对策。
今年4月28日,最高检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6月22日,最高检向各省级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窨井盖相关指导意见 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的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民生安全问题治理。
如今,距离“四号检察建议”发出已近半年,各地检察机关是如何通过办理有关案件,严厉、精准打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涉及的普通犯罪、重大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罪名共17个,多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条线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按照《指导意见》办理一批涉窨井盖刑事案件。
陕西省检察院实行涉窨井盖案件省院统筹、逐案登记制度,要求各条线围绕案件办理、窨井盖所属场所、井盖监管部门、涉案财物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媒体关注及群众反映情况等进行逐案登记,及时梳理,明确监管责任,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推动行刑衔接。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盗窃窨井井盖行为可以作为‘其他危险方法’。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标准,要根据窨井盖被盗时间、暴露时间、所处位置、周边环境、是否居民聚集、人流量大小、井内情况及井外情况等,综合确定是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天津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
“在提前介入一起盗窃窨井盖案件后,为完善证据体系,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补充勘验,重点勘验井盖所在具体位置,井盖附近居住居民人数,窨井的深度、直径,井内情况和井外情况等,确保依法打击、不枉不纵。”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和平检察室主任韩惠民在接受采访时说。
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犯罪源头
这份致力于改进窨井盖建设管理的“四号检察建议”,落实得如何?又是如何消除安全隐患、为窨井盖管理部门建言献策的?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井盖被盗达数十个。8月7日,该院主动派员前往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案情汇报、查看现场等了解窨井盖被盗案件有关情况。
“在发现有些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且有关部门存在报案不及时、巡查不力等问题后,我们及时向浐灞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对5月24日以来40余个窨井盖被盗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同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搜集辖区内其他涉井盖刑事案件线索,加大侦破力度。”灞桥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灞桥公安分局8月27日即对一起盗窃窨井盖案件以破坏交通设施案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请逮捕。
不久,灞桥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和第四检察部针对辖区内多个井盖被盗一案,采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模式进行公开听证,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和城管等部门有关人员列席,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窨井盖治理问题的意见建议。
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协同解决问题的情形同样发生在山西。山西省检察院主动联络全国人大代表、太原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处第二道排养护管理所副书记王润梅,了解到全省窨井盖管理中存在的产权不明、监管不到位、井盖规格混乱、质量标准有待提高等情况,听取其对窨井盖管理问题的意见建议。
做细做实调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北京市检察院通过查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初步梳理了2015年以来北京市发生的涉窨井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目前仅有少量案件因盗窃窨井盖、收购盗窃的窨井盖被认定为盗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北京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调研基础上,该部提出了明确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牵头部门、建立与市城管委的沟通协调机制等工作方案。
坚持问题导向,堵塞犯罪源头,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在积极行动。“我们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到辖区街道对该地区42条马路、街道、巷道进行了拉网式巡查,对17个存在隐患的窨井盖责成相关部门迅速整改更换。我还了解到,我市多个基层检察院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窨井盖制造商、销售商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假冒伪劣窨井盖混入市场。”该院第二检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是守护“脚下安全”的关键一环。福建省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工作会商,明确专人对接、互通信息、协作推进等举措,推动全省开展为期4个月的城市窨井盖隐患排查整治提升道路平整度专项行动。
探寻创新社会治理落脚点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最终目的是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检察机关在推进“四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效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不断探寻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河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多头管理,涉窨井盖管理的相关部门缺乏协调、联动、统一的管理机制和办法,窨井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待提升。“此外,单纯依靠责任单位的人力巡查,难以达到全面覆盖、及时发现、快速解决的目的,对数量庞大的窨井盖进行管理,有必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增加科技含量,预防事故发生。”该部有关负责人说。
这种情况在多个地区均较为普遍。那么,在“四号检察建议”的推动下,各地检察机关是如何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注入“强心针”,又是如何践行“四号检察建议”蕴含的“小井盖,大民生”为民情怀的?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提出,“小切口体现大格局”,应将司法为民体现在一件件具体的小事上。“要及时办理一批典型案件,通过案例教育影响公众,在办案中宣讲法律。”
天津市检察院与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联合部署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针对随机排查出的39个问题管井,向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该委迅速制发《关于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专业企业辅助市政管理部门对城区各类井盖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缺乏明确主体的共用井、无主井井盖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陕西省汉中市检察院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邀请该市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智慧城市建设局等14家单位进行专题座谈,从源头上加强窨井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修和监管。
“要举一反三,结合北京超大城市特点,办理好其他针对公共设施诸如隔离护栏、消防设备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将办案中发现的公共设施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问题治理。”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提出。
正如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所言,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创新社会治理,要以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坐标,秉持为民办实事的努力方向,守护好人民群众“脚下的安全”。检察机关深谙此理,一直在不断努力着。
(视频:刘广强 黄虓)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