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放火案。被告人王某工作于甲食品公司,在得知公司负责人与乙食品城的徐某有矛盾后,便萌生了报复徐某的想法。某日酒后,王某驾车来到乙食品城,从车后备箱内取出两桶备用柴油,穿上绿色军大衣、戴上黑棉帽和黑口罩,将柴油泼到徐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轮胎上并引燃,起火后王某逃离现场,并将剩余的半桶油和军大衣、手套等物丢弃在路边一杂物棚内。后火被被害人徐某及时扑灭,并未酿成其他严重后果。经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该车因火烧损失的市场价格为79861元。
三日后,王某在乙食品城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害人徐某与王某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徐某车辆损失费8万元,获得了徐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梅河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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