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只要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其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都可以纳入救助范围。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交通事故后,无法获得赔偿的司法救助案件。
案情速递:2016年10月,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向阳村附近时,与行人马某相撞,致马某死亡。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马某的父亲马某1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于是将杨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赔偿马某的父亲马某1各项交通事故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1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1始终未获得全部赔偿款,无奈之下马某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二道江区法院执行16万元赔偿款后,以杨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执行。马某死亡后,马某1未获得足额赔偿,且家庭生活困难,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吉林省司法救助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应予救助的,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确定救助金额。”
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其收入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马某死亡对马某1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生活面临急迫困难。虽然法院判决杨某赔偿51万元,但杨某没有能力赔偿全部款项。
本案马某1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其情形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遂法院决定给予马某1司法救助10万元。
开展司法救助是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实践,有效的帮助当事人走出生活困难,为困难家庭送去司法温暖,促进社会和谐。(杨蕾)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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