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徐萌)只要打官司就费时又费力,你还存在这样的误解吗?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刘法官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6天时间,并且被告当场履行!
事故发生于2020年3月的某日,小韩(被告)驾驶无号牌拼装机动车行驶至柳河镇后仙人村时与相对方向大韩(原告)驾驶的小型客车正面相撞,造成大韩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大韩的车辆一直用于拉自己的孩子往返柳河和黄崴子村就读使用,此次事故造成了大韩多处经济损失,故大韩诉至柳河法院,提出判令小韩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4762.38元,并由小韩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刘法官充分运用调解程序,几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发现双方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赔偿数额差距也不大,遂组织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积极帮助双方寻找利益平衡点,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明法规、释法理。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韩立即赔偿大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000元。为了进一步节省当事人诉累,刘法官积极促使小韩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给付大韩赔偿款12000元。
至此,双方当事人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法官的耐心调解为双方快速解决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纠纷。被告的当场履行让原告的权益直接得到实现,也避免了执行不能的风险。
法律小贴士: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存在车辆因损坏送去维修的情况,像本案中大韩在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需注意:首先,车辆必须是从事非营运的车辆,为本单位、个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的车辆。
其次,替代性交通工具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坚持对车辆需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确认替代性交通工具。
最后,合理费用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地一般交通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